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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工业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提升发展水平的实施意见

  2、鼓励企业引进新装备、新技术。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时购进的新设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凭购进设备的有效凭证及相关文书到纳税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抵扣设备所含进项税额。
  3、鼓励发展装备制造业。对投资国家鼓励发展类的装备制造业企业,投资额超5000万元(含5000万元),投产后经审核验收符合有关规定的,市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装备制造业(独立核算企业)年销售额超1.5亿元(含1.5亿元)的,市财政给予奖励20万元。
  (三)鼓励企业科技创新
  1、企业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的,市财政每项一次性奖励0.5万元。
  2、对制订技术标准的奖励办法,按《潮州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奖励办法》(试行)执行。
  3、入选省现代产业500强或自主创新100强的,市财政每1家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四)鼓励大中型企业进入产业园
  1、企业通过招拍挂形式供地进入市级产业园,实现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单位面积投资强度250万元/亩以上(含250万元/亩),单位面积创税额度15万元/亩/年以上(含15万元/亩/年)的,市财政按企业受让地价总价款10%的金额一次性返拨企业,作为市政府对进园创业的支持。
  2、鼓励大中型企业进入园区。进园企业城市建设配套费按50%缴交,如2年内无法按立项规模建成投产的,再补交50%。
  (五)鼓励企业扩大规模
  1、鼓励规模以下企业成长为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自2010年起,经市统计局确认,以上一年度新增规模以上企业数为基数,以县区为统计单位,每增加1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市财政一次性奖励县区0.5万元、镇(街道)1.5万元。
  2、全年缴纳的各项税收总额(含企业当年度实现的免抵调库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授予“潮州市纳税大户”称号。当年度纳税总额增长幅度达到全市税收平均增长幅度的企业,全年各项税收总额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补助20万元;全年各项税收总额在2000万元及以上,不足3000万元的,补助15万元;全年各项税收总额在1000万元及以上,不足2000万元的,补助10万元。(具体考核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
  3、鼓励企业争创名牌名标。当年缴入市、县(区)两级库地方财政的各项税收总额(含企业当年度实现的免抵调库额)3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企业,被评为国家名牌产品(各行业协会组织评比的名牌产品不纳入考核对象,下同)、中国驰名商标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当年被评为省级名牌产品、省级著名商标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15万元。获奖企业如果同时获多个奖项,按最高项奖励标准执行,不重复奖励。如果获省级名牌名标后,再获得国家名牌名标的,则按最高奖励标准补齐奖金。对同一企业再次获得同级奖项的名牌名标产品不再给予奖励。(具体考核奖励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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