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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筑府发〔2010〕44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贵阳市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0年4月26日市长办公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贵阳市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城市建设,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加强对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的监督管理,根据《贵阳市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条例》、《中共贵阳市委办公厅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生态文明补偿机制的意见》(筑党办发〔2008〕3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设立贵阳市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由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和生态补偿财力性转移支付资金组成。

  第三条 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循序渐进,突出重点,统筹协调,共同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本市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审计、监察、环境保护、林业(园林)、城管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生态建设补偿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第五条 生态补偿专项资金按下列渠道筹集:

  (一)现有的农业、林业、水利、环保等部门投向生态保护和环境整治的资金;

  (二)每年从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1000万元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三)从2009年起,从市级和各区、市、县每年的土地出让金收入集中一定比例纳入生态补偿专项资金。

  第六条 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按照贵阳市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总体规划和要求,对重要生态功能区,特别是“两湖一库”、重要饮用水源保护地给予扶持,对区域生态环境作用明显的项目给予支持,并将《贵阳市生态公益林补偿办法》确定的公益林补偿列入生态补偿资金的使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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