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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0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


  3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达到60%以上,城镇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有所提高。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居民可支配收入和全省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4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在资助城乡所有低保对象、五保户参保的基础上,对其经医保报销后仍难以负担的医疗费用给予补助。逐步开展门诊救助,简化救助程序,取消住院救助病种限制。开展儿童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等重大疾病医疗保障试点。(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三)提高基本医保基金管理水平。

  1大力推广就医“一卡通”等办法,确保在80%的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统筹地区实现医疗费用即时结算(结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2积极探索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支付方式。选择50种左右临床路径明确的疾病开展按病种付费试点。探索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供应商的谈判机制,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和药品费用的制约作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物价局负责)

  3积极做好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工作。开展以异地安置退休人员为重点的就地就医、就地结算服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负责)

  4全部启动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2009年确定的市级统筹试点城市要进入实质运作,其他市上半年要制定出台市级统筹试点方案。鼓励有条件的市辖区提高新农合统筹层次。科学论证、有序开展基本医疗保障经办管理资源整合。探索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经办各类医疗保障管理服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河北保监局负责)

  (四)以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突破口,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

  14月底前,各试点县(市、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取消药品加成,实行零差率销售。9月底前全部完成综合改革试点的各项改革任务。年度内,在不少于6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按冀医改〔2010〕2号文件分工负责)

  2规范基本药物招标配送。落实基本药物以省为单位招品种规格、招数量、招价格、招厂家,逐步实现基本药物全省统一价格,保障基本药物的质量和供应。(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物价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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