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珠海市7-50工程培育项目(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六条 项目(企业)遴选原则:

  (一)龙头性原则。对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具有带动作用,对行业的快速成长具有较大促进作用的项目(企业)。

  (二)集聚性原则。有利于形成产业集群,延长产业链,提升产业竞争力的项目(企业)。

  (三)创新性原则。有利于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项目(企业)。

  (四)效益性原则。具有广阔和稳定的市场前景,具有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引领支撑作用的项目(企业)。

  第七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培育对象和产业的具体情况,按项目(企业)遴选原则,自行制定项目和企业培育条件、培育程序、培育措施和培育目标,编制工作方案,并可根据项目(企业)培育的实际情况和变化进行适时适度调整。

  第八条 符合培育条件的项目(企业),经过专家评审或项目主管部门认定,列入《“7·50工程”项目(企业)培育目录》,《“7·50工程”项目(企业)培育目录》应包含企业名称、项目名称和培育情况(培育期和已验收两类)。《“7·50工程”项目(企业)培育目录》滚动更新,由各项目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申报“7·50工程”的企业必须同时提出项目,对申报国家、省、市和区级各类计划项目符合条件者优先重点获得推荐和支持。

第三章 项目(企业)培育

  第十条 按照政府引导与市场运作相结合的原则,列入培育目录的项目(企业)享受政府资源优先支持与相关优惠政策倾斜支持,列入培育目录的企业列为各项目主管部门的重点服务对象。

  第十一条 支持企业研究开发、技术创新、成果推广、技术改造、产业发展、品牌建设、平台建设等项目的市财政资金每年安排不低于70%的额度用于培育“7·50工程”项目。对列入培育目录的项目(企业)可跨年度滚动扶持。支持服务业类企业和农业类企业发展的市财政扶持资金以及扶持企业发展的贷款贴息与融资担保等措施都要向“7·50工程”项目(企业)倾斜,以形成支持的合力。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