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每个项目的培育周期不超过2年,企业培育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各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延长或缩短培育周期。
第十三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全面跟踪项目(企业)进展情况,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做好“7·50工程”项目(企业)与国家、省级项目(企业)的衔接工作,推荐符合条件的项目(企业)申报广东省现代产业500强、自主创新100强重点培育项目(企业)和国家重点产业培育项目。凡列入国家、省重点培育的项目,市、区两级政府应给予经费等配套支持。
第十四条 鼓励各区(行政区、功能区、工业园区)有关部门对列入培育目录的项目(企业)给予相应扶持,市区联动支持的方式可根据不同产业特点经市区主管部门协商后确定。
第四章 项目(企业)考核与验收
第十五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对列入培育目录的项目(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考核一次,根据考核评价情况对培育目录进行调整。考核不合格的项目(企业),经项目主管部门决定,从培育目录中删除,考核办法由项目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将每年“7·50工程”项目(企业)的培育情况通过适当渠道以书面形式报市政府备案。
第十七条 项目实施完毕或企业培育完成后,经项目承担单位申请,由项目主管部门进行验收,验收项目可在培育目录中保留,但须注明“已验收”,验收结果作为衡量“7·50工程”实施成果和整体验收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7·50工程”完成后(原则不超过5年),各项目主管部门要对培育的项目和企业进行整体绩效评估和验收,将评估和验收情况报市政府。评估与验收工作全部完成,“7·50工程”结束。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至“7·50工程”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