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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渝府发[2010]4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进一步加强我市应急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应急队伍在防范和应对突发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十一五”期间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规划》(渝府发[2008]5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渝府发[2008]67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全市应急队伍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
  (一)基本原则。坚持专业化与社会化相结合,着力提高应急队伍的应急能力和社会参与程度;坚持立足实际、按需发展,兼顾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财力和人力,充分整合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坚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逐步加强和完善应急队伍,形成规模适度、管理规范的应急队伍体系。
  (二)建设目标。通过2年左右的努力,市级、区县级、乡镇(街道)级和村(社区)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基本建成,重点领域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得到全面加强,基层企事业单位应急救援队伍普遍建立,应急志愿服务进一步规范,应急保障能力明显提高,基本形成统一领导、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应急队伍体系,应急救援能力基本满足本区域和重点领域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为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财产损失、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二、加强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一)加强市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工作。由市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会同有关方面,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的建设定位和要求,以市公安消防总队直属力量(不含区县消防队伍)、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驻渝部队及其他市属优势专业应急救援力量为依托,组建市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全市范围内重大、特别重大地震、暴雨洪涝、森林火灾等自然灾害,道路交通事故、建设工程事故、建(构)筑物事故、空难等生产安全事故,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同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重大、特别重大干旱灾害、气象灾害、地质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生物灾害、矿山事故、水上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环境污染、核与辐射事故、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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