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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二)加强区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本地区公安消防队伍(含特勤分中心)、民兵、预备役部队、武警部队及其他优势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依托,分别组建区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承担本地区发生的一般、较大级别地震、暴雨洪涝、森林火灾、地质灾害(崩塌、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道路交通事故、建设工程事故、建(构)筑物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等生产安全事故,群众遇险等社会安全事件的抢险救援任务;协助市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处置发生在本地区的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做好发生在本地区的干旱灾害、气象灾害、生物灾害、矿山事故、水上事故、环境污染、恐怖袭击等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消防特勤分中心所在区县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同时担负跨地区应急救援增援任务。
  (三)加强乡镇(街道)级和村(社区)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地区以民兵、预备役人员、保安员、警务人员、医务人员等有相关救援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分别组建乡镇(街道)级和村(社区)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在防范和应对气象灾害、水旱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森林火灾、生产安全事故、环境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方面发挥就近优势,在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组织下开展先期处置,组织群众自救互救,参与抢险救灾、人员转移安置、维护社会秩序等工作,配合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各项保障,协助有关方面做好善后处置、物资发放等工作。
  三、加强专业应急队伍建设
  (一)加强防汛抗旱队伍组建工作。市水利局牵头,以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防汛抗旱专业技术人员为依托,组建一支市级防汛抗旱专业技术服务队伍,承担洪涝干旱灾害应急技术服务和应急抢险救援的指导工作。水旱灾害常发和长江、嘉陵江、乌江等重点流域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防汛抗旱重点区域和重要地段的村民(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本地区民兵、预备役人员、水利及农技人员、村(居)民和相关单位人员,建立防汛抗旱专业队伍。防汛抗旱队伍在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组织下,做好汛期巡堤查险和险情处置工作,做到有旱抗旱,有汛防汛。
  (二)加强矿山、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市、区县(自治县)安监、煤监部门指导督促煤矿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单位依法建立由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小型企业,除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外,还应当与有资质的救援队伍签订救援协议。应急救援队伍在发生事故时要及时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平时开展或协助开展风险隐患排查。市、区县(自治县)安监部门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资质认定管理。矿山、危险化学品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在市政府及矿山、危险化学品单位属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下积极参加社会化应急救援。
  (三)强化卫生应急队伍建设。市、区县(自治县)卫生行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类型和特点,依托直属医疗卫生机构,组建卫生应急队伍,承担传染病、食物中毒和急性职业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任务。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根据专业特点,按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20%-30%的比例建立本单位卫生应急队伍。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与区县级、乡镇(街道)级医疗卫生机构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协调市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加大对各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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