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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

  七、加强应急管理干部队伍建设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机构改革中,要进一步强化应急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应急管理行政机构,配足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人员编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应急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由乡镇(街道)党政办公室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应急管理职责,配备必要的应急管理专兼职工作人员。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要落实本级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各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负责落实本级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明确1名以上专兼职人员,在属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应急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要将应急管理干部培训纳入本地区干部培训计划并加以实施。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成员单位应建立专门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或落实有关处室和人员负责应急管理工作。
  八、强化应急队伍建设的管理体制和保障机制
  (一)明确组织领导责任。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推进本级各类应急队伍建设工作的责任主体,要把支持、指导应急队伍建设作为本地区应急管理的重要工作,及时协调解决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问题;要充分发挥区县(自治县)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职能,进一步完善综合协调机制;要把应急队伍建设工作纳入干部政绩考核内容,逐步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绩效评估制度,促进应急管理能力的全面提高。市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按照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要求,充分发挥自身主体作用,做好所属专业技术服务队伍、专业抢险队伍建设规划,采取积极有力的措施,抓好规划落实。由重庆警备区牵头,完善军地协同作战机制,加强驻渝部队各应急分队建设。
  为加强对全市应急队伍建设的领导,市政府成立以刘学普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政府应急办、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卫生局、重庆警备区、77100部队、武警重庆总队、市公安消防总队等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编办、市政府督查室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庆市应急队伍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应急队伍建设的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应急办。
  (二)建立健全应急队伍指挥运行机制。市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由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统筹调度。区县级以下(含本级)各类应急队伍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调度。重大、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各级各类应急队伍在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或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救援和处置工作;一般、较大突发事件,在事发地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救援和处置工作(包括执行增援任务的应急队伍)。全市各级各类应急队伍组成人员平时在各自单位工作,发生突发事件后,根据突发事件响应等级,按照上级应急救援机构的指令立即集结到位。需驻渝部队、预备役部队、本行政区域外民兵支援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提出需求,经同级军事机关按军队有关规定协调办理。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与综合队伍、专业队伍、志愿者队伍之间的协调,建立与当地驻军协同作战的长效机制,编制相关应急救援预案,明确战斗编成、组织指挥、通信联络、应急保障等内容,并立足实战确定处置程序、攻防措施和行动要则。综合队伍、专业队伍、志愿者队伍之间要密切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和联动,形成快速、高效处置突发事件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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