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认真组织开展培训演练工作。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依托国家级陆地搜救与救护基地等综合性训练设施,组织各级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承担的抢险救援任务,每年分别开展2期次以上专题培训和综合演练(与专业队伍协同开展)。市、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组织本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每年开展2期次以上专题培训和专项应急演练。由市、区县(自治县)共青团组织牵头,会同红十字会等单位组织本级应急志愿者队伍每年开展2期次以上专题培训和应急演练。
(四)强化装备配置和物资储备。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各级综合性应急队伍规模和承担的救援任务,足额配置必备的单兵作战及适用于多灾种抢险的救援装备;根据各级专业队伍的规模和担负的职责,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常规性救援装备的基础上,配备技术含量更高、救援效果更好的新型救援装备;根据各级应急志愿者队伍规模和工作需要,配发基本的医疗设备、救援装备、工作制服。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统筹,合理布局建设区县级、乡镇(街道)级应急物资储备仓库,并根据本地区易发、多发突发事件的类型,有针对性地增加必备应急物资(设备、器材、药剂)储备数量,建立和完善应急装备、物资统一调配、紧急生产、快速运送的工作制度。
(五)加大应急队伍经费保障力度。根据《
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24号)和渝府发[2008]67号文件规定,全市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落实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将应急队伍建设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政府补助、组建单位自筹、社会捐赠相结合等方式,建立多元化的应急队伍经费渠道。
(六)完善应急队伍建设相关政策。市级有关部门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解决应急队伍建设中的实际困难,落实应急救援队员保险、医疗、工伤、抚恤,以及应急车辆执行应急救援任务时免交过路费等政策措施。鼓励社团组织和个人参加各级应急队伍,研究完善民间应急救援组织登记管理制度,鼓励将民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建立完善物资、装备征用补偿制度。研究制定应急救援队伍装备配置标准。对在应急管理、应急队伍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九、规划编制及示范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