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牡政办发〔201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十九日
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开展全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全面完成《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2010〕10号)所确定的各项清理工作任务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统领,以尽快实现《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7号)中所确定的各项法治政府建设目标为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深入开展全市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实现政令畅通,维护法制统一,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政策法制环境,促进我市经济社会追赶型跨越式发展。
二、清理范围
截至2009年12月31日前,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含二级机构和中省直部门,下同)、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含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和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请示、报告、通报、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内部文件以及项目批复、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等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在清理范围内。
三、清理原则及标准
2004年12月31日前,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确需保留的,经备案审查机构审核同意后重新公布。
2005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各级行政机关以及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以下标准清理:
(一)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重新发布。
1.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2.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3.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修改的。
(二)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
1.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未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和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未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设定行政许可及面向社会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的;
(2)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
(3)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4)设定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和其他机关设定的内容的。
3.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
(2)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