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
(4)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的;
(5)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的;
(6)工作任务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管理方式改变或者有效期已满致使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或者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7)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废止的。
4.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或者被其替代的规范性文件。
四、清理方法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作如下分工:
(一)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组织实施的部门和政府办公室负责清理;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该议事协调机构和政府办公室负责清理。
(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单独发布的,由制定机关自行清理;属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清理。撤销、分立、合并及职能转移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承受其权利义务和有关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组织清理;无主管部门的,由其自行清理。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该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所在部门负责清理。
五、清理步骤和时间安排
清理工作自2010年3月22日至11月1日。分为3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阶段(3月22日至3月31日)。由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对本地、本部门的清理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二)清理与审核阶段(4月1日至9月30日)。各级政府和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全面展开清理审核工作。
1.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将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包括文件名称、文号、起草和组织实施部门),于4月1日前分送各起草和组织实施部门,市政府法制办予以配合。文件的起草或者牵头组织实施的部门和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自行查找规范性文件文本,于5月1日前按照附件1至附件5的格式提出初审意见、填写文件目录(含数据光盘),与保留、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以及保留、修改依据文本各1份一并报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将上述材料转交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核,市政府办公室提出最终审定意见,于7月1日前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2.市政府各部门(含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及其主管的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初审意见和审核意见后,经部门负责人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2004年12月31日前制定的确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于6月1日前填写附件6、附件7(含数据光盘),与规范性文件文本以及制定和保留依据文本各1份一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2005年1月1日以后制定的应当保留和修改的以及2009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应当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于7月1日前填写附件8至附件10(含数据光盘)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无明确主管部门的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应当按照上述时限和程序填写附件6至附件10报市政府法制办。此外,市直部门和无明确主管部门的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还应当填写附件11于7月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
3.各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的清理和审核工作,参照市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清理审核程序进行。各县(市)、区政府将本级政府及政府办公室制定的,决定予以保留、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照附件2至附件5的格式填写(含数据光盘),于9月10日前一并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此外,各县(市)、区政府法制办要按照附件12的格式将所辖区域清理结果的数据统一汇总,于9月10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