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布阶段(9月10日至11月10日)。县级以上政府于10月30日前按规范性文件备案管辖权将本辖区决定保留、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本级政府公报以及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于10月30日前将本部门决定保留、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乡(镇)政府应当将决定保留、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政府信息公开栏上公布。对已公布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于11月30日前修改完毕并对外公布,同时,按照《
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报送备案。届时仍未修改完毕的,视为废止。清理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将保留和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在本级政府和部门网站上对外公布,凡未对外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级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将清理工作总结于11月25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由市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报市政府。
六、几点要求
(一)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定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各级政府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清理工作负总责,确保清理工作按时完成。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政府法制办会同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适时对本地清理工作按不低于清理文件总数30%的比例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清理工作质量。
(三)市政府已将本次清理工作纳入到2010年度全市依法执政暨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考核当中,对清理工作进展缓慢、工作不力,逾期未完成清理任务或者经过清理予以保留的文件中仍存在问题的县(市)、区政府和部门,将给予核减分值或降低评定档次,并依据《
黑龙江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附件从黑龙江省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hljfz.gov.cn)“资料下载”一栏中获取(联系人:钱丽环、王宝莹,联系电话:8100520)。
附件1
政府及政府办公室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填表单位:(盖章)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发布日期
| 初审意见
| 合法性审核意见
| 最终审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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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
| 修
改
| 废止
| 保留
| 修
改
| 废止
| 保留
| 修
改
| 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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