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城镇贫困残疾人,免收其卫生、物业管理等费用,电梯费用应减半收取。
第二十一条 贫困残疾人家庭安装电话、网线、有线电视、电表、煤气时,凭残疾人证和低保证,安装单位只收取材料费、人工费,免收其他费用。
第二十二条 在城镇有固定住所且无人照顾的残疾人,其配偶和未婚子女可投靠落户。
第二十三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可以免费进入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美术馆、展览馆、文化馆(室)、青少年活动中心、公园、风景游览区等公共场所(上述场所举办大型商业性文体活动时除外)。
相关部门和经营单位,要为残疾人参与社会活动提供方便和照顾。残疾人参加县级以上劳动、民政、残联组织的文化、体育、职业技能等竞赛、演出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其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不变。对获奖的残疾人,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适当奖励。
县级以上体育、文化场所应免费为残疾人运动员和文艺人才开放,并提供教练员和指导老师的帮助。
第二十四条 各类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扶残助残的宣传报道。优先刊登和播发残疾人福利企业和有关残疾人的广告、声明、挂失、寻人、寻物启事等,并根据实际情况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 车站、银行、商场、医院、影剧院等公共场所应当悬挂“残疾人优先”、“残疾人专用”、“残疾人免费”等标志牌,并为残疾人提供免费停车车位。
残疾人可免费使用环卫处管理的市内收费公共厕所。
第二十六条 盲人可持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电)车,公交公司应使用公交电子报站器以方便其上下车。
第二十七条 在服务行业及各类大型活动中要逐步推广手语交流,公共机构要积极创建信息无障碍平台,推广应用文字转换语音或语音转换文字装置,为残疾人提供语音、文字提示、盲文、手语等无障碍服务。
县级以上电视台要定期播出配有手语或者字幕的新闻节目。影视作品和节目要加配字幕,并确保字幕播出的完整性。县级以上电台要定期播放残疾人专题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