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66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国土资源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将海洋行政管理(含执法监察)职责划给自治区海洋局。
(二)取消已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强化执法监察责任,加强对自治区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执行和遵守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区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开展国土资源经济形势分析,研究提出全区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区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编制并组织实施国土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组织实施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执行国家国土资源管理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政策措施。受理群众对土地、矿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指导市、县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查处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和组织实施我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指导和审核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组织编制矿产资源、海洋资源、地质勘查和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规划执行情况。参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