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财务处。
承担国土资源有偿使用的工作,参与管理土地、矿产等资源性资产和国家出资形成的矿业权权益的有关工作。依法承担国土资源专项收入征收管理相关工作;承担有关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和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和内部审计有关工作;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财经方针政策和财务会计制度,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制度,承担所属单位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
(六)耕地保护处。
承担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征用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管理工作;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有关工作,监督检查基本农田保护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落实情况;承办报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的用地事项的审核工作;负责全区征地批后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地籍管理处。
拟订全区地籍管理办法;拟订土地确权、登记、争议调处办法并监督指导工作,调处重大土地权属争议;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依据土地调查、监测、统计的规程、规范、标准,组织开展全区土地资源调查、动态监测、变更调查及土地统计工作;指导市、县地籍工作。
(八)土地利用管理处。
承担城乡建设用地和土地市场管理工作;负责全区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抵押、交易、政府收购、储备和全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工作;拟订并实施全区土地供应、土地价格、土地资产和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承担节约集约用地评价、土地分等定级、土地市场和地价实施动态监测工作,组织实施土地开发利用标准、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地价制度;执行国家土地估价管理办法和行业技术规范;负责对土地估价行业自律组织和土地估价机构、人员进行监管;承担改制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工作。
(九)地质勘查处。
组织矿产资源、海洋资源调查评价和勘查;编制全区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国家和自治区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自治区重大地质勘查专项;管理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地质勘查资质;承担探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编制实施探矿权设置方案;管理探矿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勘查活动;调处重大探矿权权属纠纷。
(十)矿产开发管理处。
承担采矿权审批登记发证的管理工作;组织划定全区规划矿区,编制实施采矿权设置方案;承担矿产资源保护和保护性开采特定矿种的管理事项,下达开采总量控制指标;管理采矿权市场;监管矿产资源的开采活动;调处重大采矿权权属纠纷;承担采矿权使用费、价款的征收和使用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