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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主要职责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65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审计厅
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自治区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桂委会〔2009〕235号),设立自治区审计厅,为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二)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国计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社会保障资金和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主管全区审计工作。负责对国家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二)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区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和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计计划。参与起草地方性有关财政经济及其相关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草案。拟订全区地方性审计政策和相关规定并监督执行。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三)向自治区主席提出年度自治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报告。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自治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对其他事项的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情况及结果。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地级市人民政府通报审计情况和审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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