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财务、信访、政务公开和信息化等工作;拟订审计工作的政策、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法规处。
承担与审计有关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规章制度的起草工作;审理有关审计业务事项;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三)财政审计处。
组织审计自治区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组织审计地级市人民政府预算执行、决算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牵头起草审计结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计发现问题的纠正和处理结果报告。
(四)行政事业审计处。
组织审计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地级市人民政府管理的教科文卫专项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五)农业与资源环保审计处。
组织审计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地级市人民政府管理的农业专项资金、资源能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六)固定资产投资审计处。
组织审计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和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金融审计处。
组织审计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自治区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八)企业审计处。
组织审计自治区国有企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自治区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九)社会保障审计处。
组织审计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地级市人民政府管理和其他单位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外资运用审计处。
根据审计署授权,组织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开展相关专项审计调查。
(十一)经济责任审计处。
起草地方性经济责任审计行政法规草案,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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