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实施灵活的土地供应政策。通过招、拍、挂出让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原则上采取“净地”出让方式;在保证成本的前提下,可以适当调低土地出让底价;允许开发建设单位联合投标;土地出让金可分期付款,首期付款额不低于30%,土地出让金全部缴清后发放土地使用权证。
(十三)切实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公开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办事时限,简化办事程序,涉及2个及以上部门的事项,实行联合办公、并联审批,进一步提高办事效率。要加强同企业的沟通,全面实行“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帮助企业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落实扶持政策,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
(十四)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切实抓好廉租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审核、认定和动态管理工作。按照我区廉租住房配建管理的有关规定,重点做好配建廉租住房的交付、接收、配租和管理工作,不断扩大实物配租受益面。加大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归集力度,积极争取中央财政预算和省级财政补贴,各地用于廉租住房保障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不低于10%。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将住房公积金闲置资金的20%补充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予以偿还和给付利息。力争2009年年底前,解决人均住房面积10平方米以下、申请廉租补贴的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十五)落实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建设有关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土地、财政、税收、信贷等优惠政策。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项目,地、县(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保证土地供应。
非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不含经济适用住房项目)不配建廉租住房,可按照建设规模的5%提供廉租住房房源。
(十六)继续深入推进我区棚户区改造工作。按照《大兴安岭地区二00九年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规定,继续深入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全力抓好2008年结转项目和2009年新建项目的安置房屋建设,确保被拆迁居民按期回迁进户。
五、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十七)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对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房屋交易、物业服务等环节的全程监管,实行商品房预售和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交易环节的违规行为,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建立房地产企业和执(从)业人员信用档案体系,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动态监控企业的开发经营行为,严格房地产市场准入、清出制度,引导和帮助企业加强管理,提高市场竞争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