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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林业集团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办公室林业集团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安岭地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大署办〔2010〕3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林业局,地林直、中省直有关单位:
  《大兴安岭地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已经行署、林业集团公司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一0年四月十三日

  大兴安岭地区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加大创业扶持力度,营造良好创业环境,实现创业促发展和创业带就业的良性互动,使全民创业成为助推我区经济发展的新动力,不断推进我区扩大就业工作,现就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拓展创业空间
  (一)放宽创业领域。按照平等准入、公平待遇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行业和领域一律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在项目申请、融资服务、财税政策、国有土地使用、人才引进等方面,各类企业一律平等,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设置限制条件 。
  (二)放宽登记条件。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都可凭本人身份证依法申请登记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鼓励发展一人有限公司。城乡居民参与连锁经营门店的,可持该连锁店总部出具的相关文件材料,到门店所在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三)放宽出资额限制。本区城乡劳动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注册资本实行申报制,登记设立不受注册资本最低出资额限制。创办中小企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估价出资,非货币资产出资额占企业注册资本的比例最高可达70%。
  (四)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的情况下,允许创业者将其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农民设立专业合作社提交所在地村委会出具的场所证明,即可申请登记。
  二、加大政策扶持
  (五)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普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性行业除外)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收费项目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人员实行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综〔2008〕47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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