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创业,符合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条件的,按规定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对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登记失业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按规定享受出资额、经营场所及税收等优惠政策;参加“三支一扶”、“村村大学生”等项目的毕业生,服务期满后创业,同样享受上述政策。
(七)科技人员创业,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作价金额最高可达到公司注册资本的70%。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和科技成果等要素参与收益分配的比例不受限制,具体分配比例和兑现程序由合作各方商定;科技人员以其科技成果在高新区创办企业的,可以享有股权收益。科技人员以其科技成果作价参股高新区企业的,受益企业应当给予相应数额的股权,具体数额由双方商定。科技人员创办的需要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证后,按现行规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
(八)海外留学归国人员创业,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直接注册登记,注册资本金可按有关最低标准执行;申办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金可以分期到位,首次出资额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兑换外币;按照国家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当地政府可在用地、信贷、资金等方面给予适当支持。
(九)就业困难群体创业,实行创业人员最低生活保障逐渐退出制度。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首次申领工商营业执照后,保留最低生活保障待遇6个月不变。残疾人员创业的,由各级政府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给予不超过2OO0元的资金扶持。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对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所得,按比例减征个人所得税;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且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十)下岗失业人员,持《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O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截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本区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领取营业执照的,可按规定一次性领取其应该享受的失业保险金。
(十一)军队转业干部从事个体经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十二)农民在本土创业,从事特色种养、乡村旅游、农副产品加工等,在技能培训、技术服务、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和农业保险等方面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农民到集贸市场或政府指定区域内摆摊设点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予工商登记,免收地方减免权限的各项税费。
返乡农民工初次创业免收工商、卫生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从事个体经营的,其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4000元,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收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对返乡农民工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养护等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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