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财政要完善担保基金风险补偿机制,不断提高担保基金的担保和代偿能力。对担保基金每年增长5%以上的县区,财政将给予资金支持。建立实施小额担保贷款奖励机制,按各地当年新发放小额贷款总额的1%给予奖励性补助资金(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各承担O.5%)。
(十八)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加强创业培训和实训基地建设。制定和完善创业培训基地的认定标准和管理办法,对创业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选择一批优秀企业认定为创业实训基地,安排经过创业培训的人员到基地进行实训,提高其创业实践能力。
针对不同群体创新培训模式。整合培训资源,鼓励政府部门、大专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和民办培训机构开展创业培训。全面实施“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SIYB)”培训项目,对在校大学生开展创业教育和创业指导,增强创业意识和潜在创业能力;对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开展创办企业培训;增强创业能力;对成功创业者开展改善和扩大企业能力培训,提升企业的稳定性和竞争力,逐步形成具有创新模式的创业培训体系。
完善创业培训补贴政策。将享受创业培训补贴的范围由失业人员扩展到登记失业的大中专和技工院校毕业生、征地农民、复转军人、残疾人及返乡农民工。创业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现行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执行,最高不超过人均10OO元。
(十九)完善创业服务体系。根据城乡创业者的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六位一体”的创业服务;依托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公共创业服务信息平台和创业项目资源库,形成有效采集和定期发布制度,开展项目展示、项目筛选、项目推介、市场预测等专业化服务;要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及时提供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加强创业专家队伍建设,为各类创业人员提供培训、咨询和实训指导,提高创业质量。
(二十)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各地要优先安排劳动者创业所需要的生产经营场地,搞好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要充分利用原有国有企业闲置厂房、专业市场及现有的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高新技术园区、大学科技园区、小企业孵化园等创建创业孵化基地。鼓励单位及个人投资创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要以减免租金等方式,为初创企业的生成和发展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务。对经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可按其类别、规模和孵化效果,给予大力支持。
(二十一)优化创业环境。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行为。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承诺服务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依法保护创业者的合法私有财产,对侵犯创业者或其所创办实体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要依法查处。
四、加强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