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出口开发项目:以发生的研发费用、认证费用,给予50% 的补助;
3.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以发生的展销费用、出国考察费用、反倾销诉讼费用,给予40% 的补助。
(二)贷款贴息。对扩大出口规模,稳定就业、增收税利的项目,鼓励利用社会投资和银行贷款。取得银行贷款项目,按当年新增贷款和银行同期利率一次性给予贴息补助。
(三)进口支持。对进口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工业设备用于生产出口产品能产生明显效益的项目给予资金支持。
(四)奖励。对出口贡献大,以上年或当年当月的海关统计出口额计,进入全省前百名,排全市前五名的企业给予奖励。
四、项目申报
凡申报资金的项目单位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合法经营,出口业绩较大,企业发展前景良好。应提供下列资料:
1.外向型资金使用书面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进出口资格备案证明(复印件);
3.会计审计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会计报表或审计报告;
4.项目实施或完成情况的相关文件(如可行性报告、立项文件、验收文件、检测报告、专利证明等);
5.项目投资贷款银行的贷款承诺合同及付息证明;
6.各项费用的原始凭证复印件。
五、项目的确定及程序
(一)申报。凡企业申报项目经县(市、区)政府同意后,由县(市、区)商务局、财政局联合行文,分别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二)考察。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要求联合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三)评审。对所报的项目进行分类审核,并聘请相关方面的专家对投资额较大的项目进行评审。
(四)公示。根据考察结果和专家评审意见,初步确定资金扶持的项目,通过新闻媒体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五)下达。根据专项资金的总量,确定资金扶持方案,报请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商务局联合下达“晋城市外向型经济发展资金使用计划”。
(六)资金拨付。根据下达的资金计划,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拨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