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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2010年海南省国家基本药物补充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采购程序
  (一)企业报送资质材料
  按照采购办《关于补充采购部分国家基本药物的通知》(琼药采办【2010】1号)要求执行。
  (二)审查
  省药品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组织对投标人所提供的资质证明材料进行形式审查(4个工作日),已过期或不完整的,确认为不合格。其它要求按照《2009年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执行。
  交易中心负责将补充采购目录及有关材料报相关职能部门(药监、物价)进行审查。
  (三)信息确认
  生产企业对报送信息进行确认(2个工作日完成),逾期未确认的视为放弃投标资格。
  (四)制定、公布限价
  1. 制定限价(2个工作日)
  (1)交易中心采集完成基本药物招标工作的5个相邻省份中标价的算数平均数。
  (2)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格的通知》(琼价价管[2009]44号)公布的零售价扣除差价后的价格。
  二者选择其中较低的价格作为限价。
  2. 公布限价(1个工作日)
  限价由交易中心核定并报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后,通过服务平台进行公布。
  (五)开标、报价及入围品种产生规则(2个工作日)
  1. 开标
  限价公布7个工作日后进行开标。开标当日,企业递交密封的纸质报价表与报价表刻录光盘(报价表内容及格式同信息确认表)。交易中心根据企业提供的刻录光盘汇总投标数据后当场开标,开标结果刻制成光盘,由采购办存档。
  2. 报价
  (1)一个产品只能有一个报价,不接受有选择的报价。
  (2)投标报价高于限价的,确认为不合格。
  (3)纸质报价表和刻录光盘报价不一致的,确认为不合格。
  3. 入围品种产生规则
  (1) 相同通用名、相同剂型、相同规格、相同层次的产品,有三家以上(含三家)生产企业的产品存在,按照报价从高到低顺序,淘汰20%(四舍五入)报价高的投标产品,其余价格低的中标,但中标最多不超过八家(含八家)。淘汰临界线上报价相同的一同淘汰。
  (2) 三家以下(不含三家)生产企业的产品,直接入围。
  (六)中标候选结果审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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