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后备人才的选拔推荐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次选拔科技创新团队3-5个、科技领军人才15-20人、科技领军后备人才50人,经认定的对象可享受三年政府培养资助。
第三章 培养资助
第十一条 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后备人才主要采用以下培养方式:
(一)研修深造。每年选送行业或学科领军人才、后备人才分别到海内外高校、科研机构、著名企业研修深造,开展科研合作、学术交流等活动。
(二)平台搭建。每年开展若干期专题交流活动,搭建与国内外同行之间相互交流的平台,搭建科技人才与党政领导之间交流对话的平台。同时,鼓励各学术团体举办交流活动。
(三)项目带动。大力鼓励和支持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后备人才申报承担国家或地方重大科研项目、重点项目,或根据东莞经济社会双转型的需要,自主选题,开展创新性研究,不断提升其创新能力和领军能力。
(四)团队建设。充分发挥企事业单位的主体作用,大力鼓励和支持培育科技创新团队,在人员配备、设备配备、经费使用方面充分尊重科技领军人才的自主权,对团队建设所需要的经费,给予适当的资助。
第十二条 市财政每年核拨专项资金,作为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后备人才专项经费、专家评审选拔费、公告宣传经费等。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后备人才,参加国内外的培训、交流、考察活动和团队建设等活动,经办公室批准,其培训费、交通费和食宿费用等,可按以下标准补助:
(一)由办公室统一组织的研修深造和交流学习,费用全额在专项经费中列支;
(二)领军人才自行到国内外大学(国外大学原则上为世界排名前300名)、科研机构攻读博士学位,或做访问学者,学费全额补助,生活费(包括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通讯费等)资助最高限额国外为人民币10万元,国内为人民币6万元;自行参加的培训、交流、考察等活动,费用按80%补助,举办地在国外,最高补助人民币15000元,举办地在国内(含港澳台)最高补助人民币5000元,后备人才补助额度按领军人才额度的80%执行,原则上每年每人补助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