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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培养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补助标准按照领军人才标准执行,其他成员补助标准按后备人才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办公室每年年初公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确定当年的资助领域及条件,在受理团队、个人申报资助材料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资助资金在项目完成后一次核定拨付。

  第十五条 申请对象及其所在单位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有效。有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金和取消培养资格的处理。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已审批的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按财政预算资金拨付程序办理拨付手续。资助资金由市财政直接拨付给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后备人才所在单位,由单位按相关规定拨付给团队或个人。受资助团队应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

第四章 管理服务

  第十七条 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形成政府引导,用人单位为主体,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分工有序、责任明确的人才工作新格局。

  (一)办公室汇同用人单位做好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后备人才的日常管理考核、管理服务、检查监督等工作。

  (二)优化服务平台,密切加强与培养对象的沟通联系。及时向培养对象通报有关政策,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和关心他们的思想状况、工作情况和发展需求。

  (三)努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社会氛围,大力宣传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后备人才的优秀成果和先进事迹,宣传他们对东莞经济社会发展所做的重要贡献,提高他们的知名度和社会地位。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后备人才所在单位与办公室签订培养责任书,作为资助期内计划目标管理中资金拨付、监督考核等工作的依据。培养对象同时要与其所在单位签订双向目标责任书,并报办公室。

  第十九条 科技创新团队和领军人才、后备人才实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主要包括科技领军人才的职业道德、工作进展、科研业绩、团队建设、经费使用与投入、科研平台建设、单位配套服务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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