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实施细则》的通知
(东府办〔2010〕3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实施细则》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实施方案》,表彰在文艺创作领域做出重要贡献的优秀新莞人文艺人才,激发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进一步推进我市文艺创作队伍的和谐建设,推动我市文艺事业的大繁荣大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办理新莞人作家、艺术家入户,旨在大力弘扬“海纳百川,厚德务实”的城市精神,关心新莞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宣传和表彰优秀新莞人文艺人才,树立新莞人楷模形象,激励全市新莞人刻苦学习、奋发成才,进一步繁荣东莞文学艺术事业,推动社会和谐发展。
第二章 入户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新莞人作家、艺术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热爱祖国,热爱东莞,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制度以及党的改革开放政策,有较强的事业心和社会责任感,为繁荣东莞文艺事业做出突出贡献;年龄在50岁以下,在莞连续工作满5年,在莞连续参加养老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省级以上文艺家协会会员,取得中级以上文艺类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行为、治安管理处罚以上违法犯罪记录。
第四条 新莞人作家、艺术家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应取得以下文艺成果中的一项:
(一)获得过省级以上常设性文学艺术奖项;
(二)获得过国家级文艺刊物主办的奖项;
(三)入选过国家级权威展览、演出;
(四)在省级以上文艺报刊发表作品十万字以上;
(五)在全国核心学术期刊发表文艺类专业论文五篇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