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关于本市2009年度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工作的通知
各委、办、局(公司),各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计局、调查队及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人事部《统计专业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57号)和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审定条例(试行)〉的通知》(沪职改办[2000]43号)的有关精神,现将本市2009年度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审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审定组织机构、受理机构和受理时间
1.审定组织机构
上海市统计系列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统计高审委)负责本市高级统计师审定工作。市统计高审委由本专业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
上海市统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审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统计高审委办公室)设在市统计局职改办,负责本市高级统计师审定的日常管理工作。
2.受理机构
上海市职业能力考试院和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受理全市高级职称评审材料的申报服务机构。
本市统计系统内专业技术人员的申报材料可直接送市统计局职改办。
3.受理时间
受理个人申报材料的截止时间为2009年10月31日(星期六、日除外),接待时间:上午9:30-11:30,下午1:30-5:00。
4.受理地点和联系电话
市统计局职改办:威海路48号1615室,电话:53857002。
市职业能力考试院:瑞金南路438号,电话:64031155×1031。
市人才服务中心:中山西路620号二楼大厅,电话:62338088。
浦东商城路660号乐凯大厦五楼,电话:68870899。
二、申报条件
本市各类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从事统计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包含已办理了《上海市居住证》一年以上的外省市在沪工作的统计专业技术人员)。热爱统计工作;有扎实的统计理论知识,具有较高的统计业务水平,在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工作成绩显著,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即可申报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
(一)学历、资历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