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申报是指由个人提供材料向所在单位或申报服务机构申报。申报对象必须如实提供能反映申报人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等方面的材料。
送审材料请按“统计系列报送高级统计师审定材料要求” (附件1)、“材料打印格式要求”(附件2)和“报送高级统计师材料目录”(附件3)办理。
2.申报材料的核实鉴定
(1)所在单位或者主管单位的人事等职能部门负责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鉴定工作,并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专业技术工作业绩、专业技术(学术)水平以及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认真考核,并根据 “单位考核评价意见表” (附件4)的要求,逐项填写单位考核评价意见,意见内容先按各项标题综合概括有关情况,最后按照“好、较好、一般、差”的等次作出评价结论。
“单位考核评价意见表”由所在单位邮寄至市统计局职改办(邮寄地址同上,邮编200003)或者单位将该表装入信封,封口处加盖单位图章,与申报材料一同送交。
(2)在《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内填写核实意见。
(3)单位人事部门应对申报人员提供的学历等各类证书的复印件对照原件进行核对,并在核实的复印件上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以证明其真实性。
(4)单位人事部门应为申报对象申报专业技术职务提供能反映任期内年度考核结果等有关内容的《专业技术业务考绩档案》。
3.市统计高审委审定
市统计高审委办公室根据有关文件规定,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组织专家对其进行面试答辩(答辩时间另行通知)、论文鉴定和定性定量考核测评,最后由市统计高审委审定。
四、其他有关问题
1.国务院各部委在本市的直属单位的申报对象,需要委托评审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的,可以由主管单位向市统计高审委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书面委托,直接参加本市高级统计师任职资格的审定。
2.原受聘其他系列高级专业职务,因工作变动转换到统计工作岗位,在统计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滿1 年,符合第二条申报条件的有关内容,外语及计算机达到高级统计师要求且业务考核合格,可申报转评高级统计师专业技术资格。
3.审定工作结束以后,申报人的审定材料按原申报渠道退回,并将审定结果通知申报人。审定未获通过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申报表》和论文评鉴表不退还本人及所在单位,由市统计高审委办公室保存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