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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长沙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长沙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国土资政发[2010]40号)


各区、县(市)国土资源局(分局),局机关各处室、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长沙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长沙市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六日

  长沙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建设用地的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高效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湖南省集体建设用地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是指已经依法批准为集体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在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照规定的程序,通过有偿、有限期的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联营、转让、转租和抵押等方式发生转移的行为。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财政、建设、规划、民政、环保、农业、林业等有关部门协同做好相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农村土地流转交易中心(以下统称交易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交易工作。

  第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应当进入交易中心公开进行。

  第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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