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址;
2、流转土地的名称、座落、面积、质量;
3、流转土地的期限和起止日期;
4、流转土地的用途;
5、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成交价款和付款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第二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
第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是指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将一定年限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集体土地所有者支付出让价款的行为。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出资),与他人合作、联营等形式共同兴办企业的,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有关规定办理。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是指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作为租赁人,将集体建设用地租赁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租赁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比照国有建设用地的方式进行,按许可用途控制在最高年限以内执行。
第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年限按以下情况确定:
(一)对短期使用或用于修建临时建筑物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实行短期租赁,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 5年;
(二)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建设后较长时期使用的集体建设用地,应实行有期限租赁,具体租赁期限由租赁合同约定,但最长租赁期限不得超过第十六条规定的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第十八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文本采用制定的统一格式。
第十九条 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申请表;
(二)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
(三)集体经济组织出具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证明书;
(四)建设用地规划要点、规划总平面布置图等规划资料(不需要重建或新建的提供建筑物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