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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长沙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五)集体经济组织有效证明;

  (六)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委托书和交地承诺书;

  (七)地籍调查表、地籍测绘成果和地形图;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的,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报有批准权的机关批准。经审查批准符合流转条件的,依法在交易中心进行公开交易后,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属证明。

  第二十一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城市、乡镇、村庄建设规划的要求和出让、租赁合同的约定,开发、利用、经营土地,集体建设用地所有者应当协助做好管理和监督工作。

  经依法批准变更土地用途的,合同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合同,调整出让价款或租金,并办理相关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使用权公开交易的程序和办法,通过土地交易市场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进行。特殊情况,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采取协议方式。

  第二十三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参照国有建设用地相关法律法规处理。其地上建筑物、附着物按照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的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原土地使用者要求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前与集体土地所有者协商,集体土地所有者同意继续使用的,按本暂行办法的规定重新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有关手续。

第三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

  第二十四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转移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再次租赁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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