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合同文本采用国土资源部门制定的统一格式。
第二十六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原受让方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租的,转租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转租人与新的承租人应就有关权利义务事项签订书面合同。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年限,不得超过原出让合同、租赁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
第二十七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在合同签订后30天内提出申请,向市或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有批准权的机关审查同意。经审查符合流转条件的,依法在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后,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领取相关权属证明。
第二十八条 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转租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租赁合同;
(二)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转租合同;
(三)双方身份的有效凭证;
(四)集体土地使用证原件;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
第二十九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应当符合《
物权法》、《
担保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符合抵押条件的,依法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应一同依法办理抵押登记。
第三十一条 申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手续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二)集体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
(三)双方身份的有效凭证;
(四)登记机关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