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公园附设的停车场、公园内的景点、游乐项目、设施等需要收费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经市物价部门批准或备案。
第二章 规划建设管理
第六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绿地系统专项规划,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全市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新建公园的规划和建成公园的调整规划应当根据全市公园发展规划和建设计划编制,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公园应按照全市绿地系统防灾避险规划中的定位,规划出相应的防灾避险场地,并进行避难救援设施建设。
第七条 已建成公园和规划预留公园用地,实行城市绿线控制管理。
鼓励利用荒滩、荒地、废弃地、垃圾填埋场等建设公园。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公园保护范围,并实施控制管理。
公园保护范围内建(构)筑物的高度、色彩及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第九条 公园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养护,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园规划设计要求:
园路、广场等铺装场地应作透水透气性设计,采用透水、透气铺砌形式的面积应大于总面积的60%;
公园建设应设计雨水回收利用系统,广泛应用微喷、滴灌、渗灌等先进节水技术及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技术。
第十一条 公园建设必须按照规划进行。公园内的亭、廊、榭、阁等非营业性的单体式园林建筑小品的建设及其他建设项目,应当经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后,再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二条 公园建设宜进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公园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按照有关程序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当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