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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公园管理办法(2010)


  第二十八条 在公园内开展与公园配套的商业服务活动,应向公园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二十九条 公园可适当设置公益宣传广告,禁止以任何形式设置以盈利为目的的户外广告。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公园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应属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公园游人容量接待游人,入园人数超出游人容量时,应做好控制入园人流及游园分流措施。

  第三十二条 在公园内组织30人以上的大型群众活动的,应经公园管理机构批准,并按照有关规定落实防范和应急措施,保障游客安全。

  第三十三条 公园开放期间,如遇台风暴雨黄色及以上预警等紧急情况或者突发事件,应当按照应急预案采取疏散游人、关闭园门等保证游人安全的措施,并及时向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地震等重大灾害需要进入公园避灾避险的,公园管理机构应及时开放已经划定的避难场所。

  第三十四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水上活动、大型展览、节假日游园活动和游乐、康乐等设施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园内涉及人身安全的游乐、康乐项目安装竣工后,应按规定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方可使用,并应定期检测和维修保养。

  公园设备、设施的操作人员经业务培训合格后,按有关规定持证上岗。

  第三十六条 除老、幼、残障者专用的非机动车外,其他车辆未经公园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进入公园。

第五章 游园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园管理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制定早晚开、闭园时间,经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相应属地管理部门批准后进行公示。因故不能开放或者变更开放时间的,应经原批准部门批准,并提前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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