㈡推进技术进步
(4)支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按照“三个一批”的要求,指导和帮助企业做好项目策划、申报和实施。重点做好国家节能奖励资金、清洁生产示范推广等项目的组织、审查和申报,争取更多支持。制定本市年度节能专项资金选项指南,重点支持节能示范、自愿协议、合同能源管理以及能源审计和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提出的节能项目。加强项目审核与跟踪管理,重点做好对获得支持项目建设进度、节能减排效果等情况的检查。协调财税等有关部门,落实企业购置节能节水、环保专用设备投资、税收等优惠政策。
(5)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和产品。在量大面广的通用领域重点推广变频调速装置、节能变压器、蓄能余热利用装置、可再生能源和清洁高效能源利用、冷凝水回用、污水再生回用、膜处理、低成本环保药剂等先进适用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治理新技术、新产品。推动“绿色照明”工程,在全市推广使用中央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600万支。继续推行节能产品认定制度,制定有关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研究制定促进节能节水、环保技术、产品推广的财税政策。定期举办产品技术推介会、供需方见面会,重点组织好中国环渤海(天津)国际节能环保绿色产业博览会。
㈢推行全过程资源节约
⒈突出抓好节能降耗
(6)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做好国务院节能评价考核组对我市现场核查等迎考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和《天津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等有关文件要求,组织开展对2009年度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千家企业的评价考核,分解下达2010年各区县、重点企业集团节能工作目标意见。各区县、行业主管部门和重点企业要对2009年度工作开展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自查,配合市有关部门做好考核工作,要进一步完善符合自身实际的节能目标责任体系,将2010年度节能目标逐级分解落实到基层。
(7)落实法规、政策和标准。深入宣贯、落实新《
节约能源法》,修订《
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争取提请市人大审议。研究制定天津市资源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加强对区县节能审查工作的培训和指导。修订重点耗能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地方标准。编制《天津市产业能效指南(2010年版)》,指导企业科学选项。修订能源审计管理办法,研究制定
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节能型企业标准,适时开展选树节能型企业活动。
(8)强化动态跟踪监控。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能够科学反映区县能耗水平、落实节能目标评价考核制度的节能统计监测体系;推动重点用能单位加强能源计量器具配备、检测等工作;落实国家《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实施方案》,严格执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重点建设天津市节能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定期召开能源利用运行监测分析例会,强化对单位GDP能耗指标、重点产品单位能耗、重点耗能设备能耗的量化分析与审核。
(9)抓好重点领域节能。突出抓好冶金、化工、电力、石油石化4大重点行业、20户“千家企业”和年综合能耗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重点用能单位、94种重点耗能产品和百种重点耗能设备。推动年能耗在5000吨标准煤以上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编制节能规划;在重点行业组织开展与国际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对标活动。与有关部门协同配合,推进建筑节能,严格执行新建建筑节能65%的设计标准,积极推动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加快太阳能、地源热泵等可再生能源技术在建筑上的应用;强化交通节能,加快淘汰油耗高的老旧车辆,加强营运车辆燃油定额管理;引导商业节能,继续开展零售业节能行动,推动大型商场开展系统节能改造;抓好农村能源利用,加快以户用沼气为重点的农村新能源建设,淘汰和更新高耗能落后农业机械、渔船;推动公共机构节能,加强公共机构能源管理和统计工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减少待机能耗,严格公务用车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