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空间定位系统的建立、更新与维护;
(二)基础地理信息的航空摄影和航天遥感测绘资料的获取;
(三)相应比例尺地形图、影像图的测制与更新以及相应深化产品的测制与更新;
(四)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及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建立、更新和维护;
(五)基础测绘设施建设;
(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基础测绘事项。
第十三条 本市建立基础测绘成果更新制度。
本市的平面坐标控制网和高程控制网及空间定位系统应当至少3年维护、监测一次。
本市建成区和重点建设地区的1:500地形图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其他建设地区的1:500地形图至少每两年更新一次;1:2000地形图至少每三年更新一次;1:5000地形图至少每5年更新一次。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城乡规划建设及重大工程急需的基础测绘成果应当及时更新。
本市每两年开展航空摄影和数字正射影像图制作工作,每年采购一次0.1米以上高分辨率卫星影像。
第十四条 本市地形图测制的基本比例尺系列为
1:5000至1:500,分幅标准为40cm×50cm或者50cm×50cm。
地籍图、正射影像图等基础图件的比例尺和分幅标准依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建立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
建立地理信息系统或者建立与地理信息系统有关的其他信息系统,应当采用本市统一的基础地理信息数据标准。
政府部门或者财政投资建立的地理信息系统、涉及电子政务空间信息基础平台或者含有地理信息系统模块的信息系统应当保持与市基础地理信息系统的衔接。
第四章 其它测绘
第十六条 市政府有关部门会同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按职能分工编制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地下空间测绘、地下管线测绘等专业测绘规划,并组织实施。
行政区域界线的测绘,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测量土地、地面和地下建(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权属界址线,应当按照市、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权属界线的界址点、界址线或者提供的有关登记资料和附图进行。权属界线的界址线发生变化时,有关当事人应当在30日内向本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变更测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