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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市区公立医院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的通知


  加强医院停车收费管理,是一项维护正常医疗秩序、保障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各级价格、卫生、财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价格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价格审批和日常监管的职责;卫生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院的管理,落实医院对自身管理区域内的交通组织和停车管理的责任;财政部门要积极支持医院交通设施和停车场建设,加强医院的财务监督管理。

  本通知自二○一○年七月一日起执行。实行有偿停车服务的市区各公立医院,应按上述要求,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1个月内,向所在区物价局重新办理收费核准手续。

  吴中区、相城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根据本通知要求结合当地情况组织实施。

苏州市物价局
苏州市卫生局
苏州市财政局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苏州市区公立医院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类别

地区

停放时间

单价(辆)

备    注

小     型     车

室外

一类

2小时以内部分

6元/2小时

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

2小时以外部分

4元/半小时

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8元/次

以零点为起止点

二类

2小时以内部分

6元/2小时

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

2小时以外部分

3元/半小时

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6元/次

以零点为起止点

三类

2小时以内部分

6元/2小时

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

2小时以外部分

2元/半小时

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5元/次

以零点为起止点

室内高级

一类

2小时以内部分

5元/2小时

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

2小时以外部分

3元/半小时

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二类

2小时以内部分

5元/2小时

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

2小时以外部分

2元/半小时

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三类

2小时以内部分

5元/2小时

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

2小时以外部分

1元/半小时

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室内普通

一类

2小时以内部分

4元/2小时

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

2小时以外部分

3元/半小时

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二类

2小时以内部分

4元/2小时

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

2小时以外部分

2元/半小时

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三类

2小时以内部分

4元/2小时

不足2小时按2小时计算

2小时以外部分

1元/半小时

不足半小时按半小时计算

说明:                                                                                            1、在各类机动车停车场临时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免收停车服务费。

2、实行以次计费的停车场不实行以小时计费,连续停放以零点为起止点计次收费。

3、实行以时计费的,连续停放24小时以内的最高收费不得超过25元/辆;超过24小时的,超过部分按此重新计时收费。

4、大型车(黄牌照)按小型车收费标准加倍计收;摩托车按非机动车寄存收费规定执行。

5、上述收费标准为最高限价,经营者可根据具体情况向下浮动,幅度不限。

6、上述收费标准适用于就医者,非就医者可按社会停车场收费标准执行。

7、军车、执行公务的司法和行政执法车、消防车、救护车、邮递车、工程抢险车实行免费停放。                                     8、本标准执行范围为平江、沧浪、金阊三城区,其他区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参照本标准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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