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严格加强土地出让收入征收管理,规范住宅用地出让行为。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款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缴付方式;对于经依法批准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明确应补缴的土地价款,缴款人应及时按规定缴款。房地产项目土地出让金应自土地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60日内全部付清。逾期未付清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加收未付部分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达90日仍未付清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解除合同,定金或保证金不予退回,并可以请求赔偿。未按合同规定缴清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拖欠土地价款的,在欠款期间不得参与土地竞买活动。规范土地出让金分期缴纳行为。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限价商品住房等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
(十)加强商品住房价格行为监管。价格、监察、工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强化商品住房价格行为监管,大力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规范商品住房交易价格行为,依法查处房地产经营者在开发、销售和中介服务环节发布虚假信息,炒卖房号、捂盘惜售、囤积房源等行为。批准商品住房预售许可后10日内,应一次性对外公布全部房源和每套商品住房的房价。商品住房销售应实行明码标价,经营者在公开销售前24小时,应在商品住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商品住房价目表(书、牌),明确标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商品住房市场价格波动的监测预警,适时通过价格网络公布商品住房价格水平状况,积极引导市场理性投资和消费。
(十一)加强市场动态监测。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在2010年4月30日前建立完善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及时上报市场信息。经批准预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应同时进入海南省房地产展销网进行展销,以提高信息透明度,稳定市场预期。房地产企业应于每月3日前向市、县房产管理部门报送真实、准确、完整的统计数据、资料和信息。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于每月5日前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上报上月市场分析报告。市、县国土部门应于每季度前10日内、年初前10日内,向省国土环境资源部门上报上季度和上年度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分析报告。市、县人民政府应于每月10日前向社会公布上月土地使用权成交结果,商品住房报建面积、套数、施工面积,许可预售商品住房面积、套数等市场信息,稳定市场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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