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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中部市县农民三年增收措施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

  (二十二)省财政、农业、林业、渔业等部门抓紧研究制定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积极推进 “一卡通”,将各种支农惠农资金直接补贴到农户,减少中间环节和行政成本。争取国家支持,提高补贴标准,扩大补贴种类和范围,对发展特色产业和设施农业给予适当补助,力争三年内各项补贴达4亿元以上。(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海洋渔业厅)

  (二十三) 落实退耕还林现金及粮食补助1亿元以上。完善生态公益林补偿政策, 三年安排补偿资金15亿元,逐步将补偿标准从11元/亩提高到20元/亩。(省林业局、省财政厅)

  (二十四) 省扶贫部门和市、县政府制定实施年度扶贫方案,推进 “三集中 ” 扶贫,力争贫困人口每年减少12万人以上。 每年安排扶贫贴息1500万元,引导贴息贷款3亿元,扶持15 万贫困农户发展种养业, 扶持17万贫困农户饲养畜禽17万 头(只 ),确保每个贫困农户都有一个稳定增收的产业;每年安 排2500 万元,支持茅草屋、危房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改善贫困户生产生活条件;每年安排600万元, 组织实施 “雨露计划 ” 培训。开展新一轮党政机关单位联手扶贫工作,力争每年联手扶贫投入资金达1000 万元以上。(省扶贫办、 省直各联手扶贫单位)

  (二十五) 省财政设立的中部地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每年增长幅度不低于15%。省直有关部门在年初部门预算、中央追加资金中安排支持中部市县农业资金每年增长幅度不低于15%。中部市县要落实有关支农投入规定,对现有的各类支农资金进行适度归并,以主导产业或重点建设项目打造支农资整合平台,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管,确保资金用于中部市县发展和农民增收。(省财政厅、 省审计厅、省监察厅、中部6市县)

  (二十六) 省农信社要全面推进 “琼中 模式” 小额信贷,三年内为15万户提供20亿元信贷支持; 建立和完善农民信用 信息档案,建设乡镇综合服务网点;组建农信社参股的支农专业担保公司,逐步扩大无资产抵押担保业务,降低信贷 “门 槛”,简化程序。(省农信社)

  (二十七)省农业、林业部门要推进农信社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合作,协调信贷部门建立授信机制,探索用林权、四荒地使用权、 果园等长期经济作物和大型农机具进行抵押的有效方式。(省农业厅、省林业局、中部6市县)

  (二十八) 省扶贫部门每年安排不低于1500 万元的贷款贴息资金,市、县财政也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小额贷款贴息。 省和市、县财政部门要探索建立农户小额贷款重大自然灾害风险补偿资金,加强风险防范。 (省扶贫办、省财政厅、中部6市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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