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禁止食用(使用)的食品(原料)类别(品种)名单
1.非本单位加工的直接入口食品,如熟卤菜、凉拌菜、蛋糕、烧饼油条等。
2.直接入口的生海产品、水产品,包括海蜇、海带、海产贝类、深海鱼、虾、蟹及其炝制、酱制、腌制、冰制品。
3.已死的甲鱼、黄鳝、虾、蟹等不得用作食品的加工原料。
4.生的围边菜、雕花菜、塑胶雕花围边、剩余饭菜。
5.硝酸盐、亚硝酸盐等食品添加剂。
6.河豚鱼、鲐鱼、青条鱼、金枪鱼、毛蚶、织纹螺、荔枝螺、泥螺、狗肝、鲨鱼肝、青鱼胆、野生蘑菇、杏仁、枇杷仁、木薯、发芽马铃薯、牲畜甲状腺及其它不明动物的器官、组织和腺体。
7.野生蘑菇、四季豆、扁豆。
8.未经许可的各类药膳。
二、慎重食用、使用的食品(原料)类别(品种)名单
1.需强调烧熟、煮透的:白果、豆浆、鲜黄花菜、较大的肉、肉圆以及整鸡、整鸭、整鹅。
2.需强调洗净或消毒的:新鲜叶菜、水果、果盘、盘花、点送菜号夹等。
3.需注意存放温度和存放时间的:熟肉制品、凉拌菜、色拉及制品、鲜奶制品、鲜奶油裱画食品、改刀装盘食品、生鲜啤酒、鲜榨果汁。
4.需特别注意防止加工过程工具、用具、操作人员手交叉污染的生家禽及其内脏、鲜蛋、海产品、水产品。
附件5:
上海世博会期间无锡市餐饮服务环节食物中毒事故应急处理程序
食物中毒事件处理按照《
食品安全法》、《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同时参照《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江苏省食物中毒事件应急处理预案(试行)》及我市有关要求进行。根据《
食品安全法》的新要求,对食物中毒等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理作如下要求:
一、食物中毒事故报告要求
事故发生单位和接收病人进行治疗的单位应当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市(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承担餐饮服务监管职能的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中发现食物中毒事故,或者接到有关食物中毒事故的举报,应当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接到报告的市(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报告。市(县)、区级人民政府和市卫生局应当按照规定上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发生重大食物中毒事故,在按规定上报的同时,应同时报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和省卫生监督所。
二、食物中毒事故处理要求
调查食品安全事故,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查清事故性质和原因,认定事故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单位对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原料、工具、设备等,应当立即采取封存等控制措施。
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并采取以下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召回、停止经营并销毁;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用工具及用具,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