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关于公民临床用血及血液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黔价费〔2010〕63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局(委)、卫生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
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卫规财发〔2005〕437号)精神,我们于2007年结合贵州实际制定了公民临床用血及有关血液收费的项目和标准并进行了试行。通过试行,对规范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起到了积极作用。现根据试行情况,经调查研究,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及血液收费项目和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血液中心(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价格包括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具体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包括血液中心(血站)供应价格、配血费和储血费。
(一)配血费按现行《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有关规定执行。
(二)储血费每袋10元。
三、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加收20元。
滤除白细胞的材料费另行收取。材料实行集中招标采购,一年一招。材料费由省血液中心按照集中招标方式确定全省统一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后执行。血液中心(血站、库)不得自行确定材料费。
四、相关规定
(一)血液中心(血站、库)和医疗机构不得向患者重复开展同一项目和重复收取同一费用。
(二)全省血液中心(血站、库)和医疗机构须按上述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三)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收费实行减免政策,减免的具体范围和比例按《
贵州省献血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收到通知后,各血液中心(血站、库)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更换《收费许可证》,做到示证收费。要在醒目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收费主体、收费对象、计费单位、举报电话(12358)等进行公示,自觉接受价格、卫生主管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