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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资本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


  (二十四)强化股权登记托管平台的作用。依托吉林省股权登记托管中心,发展我省股权登记托管业务,做好对非上市公司包括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集中统一托管。督促省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依法从事股权登记、转让过户、挂失、查询、分红和其他股权集中管理等业务,提高股权管理工作公信力,进一步规范股份制企业的资本运作,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

  (二十五)积极争取加入全国 “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支持长春高新开发区和吉林高新开发区申报国家级 “代办股份转让试点园区”,努力实现园区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进入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进行股份报价转让,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多元化投融资提供绿色通道,打造我省重要的融资平台。

  (二十六)对在 “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企业实行与进入辅导备案的拟上市企业相同的鼓励和扶持政策。推动产业基金、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证券公司以及各类投资关联机构依托产权交易中心开展股权交易。鼓励银行机构依托股权托管,开展股权质押贷款。

  八、加强组织领导,营造资本市场发展良好环境

  (二十七)建立 “资本市场发展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政府分管副省长任总召集人,分管副秘书长为副总召集人,省委、省政府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研究资本市场发展的政策,协调解决资本市场发展的问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金融办,指导制定全省资本市场发展规划,指导全省企业上市工作。各市 (州)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省政府成立吉林省资本市场发展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秘书处设在省金融办。

  (二十八)加强资本市场监管。加强与监管部门的协作,强化与我省资本市场发展阶段相适应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防范市场风险,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应对资本市场突发事件和防范化解风险的应急机制,依法打击非法股票发行和交易、非法或变相开展证券期货业务等犯罪行为,落实打击非法证券活动和善后处理属地原则,做好案件查处工作。

  (二十九)建立中介机构执业奖惩机制。完善中介机构诚信

  服务档案,定期评估中介机构服务,通报和表彰优秀中介机构。支持资质好、执业质量高的中介机构,优先参与我省上市后备企业和拟发行债券企业以及其他拟进入资本市场投融资企业的专业服务。建立中介机构责任追究机制,对严重失信、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时通报,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强化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和自律意识,维护行业秩序,防止无序和恶性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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