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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残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残疾人文化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残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残疾人文化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10〕93号 2010年5月4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残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快残疾人文化事业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快残疾人文化事业发展的意见
(自治区残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文化厅、自治区广电局、内蒙古国税局、
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工商局  二○一○年四月)

  为进一步丰富和活跃残疾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调动残疾人融入社会,平等参与社会文化活动的积极性,推动我区残疾人文化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09〕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内政发〔2003〕62号)精神,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对残疾人文化事业发展的组织协调
  残疾人文化事业是整个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内容。在新的历史阶段,发展残疾人文化事业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是满足残疾人多层次多方面精神需要的重要保障。通过开展残疾人各类文化活动,对于展示残疾人的特殊艺术才华,提高残疾人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激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弘扬人道主义精神,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保障残疾人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领域平等参与和共享,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各有关部门要将残疾人文化事业纳入本地区文化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和残疾人的特点,制定以满足广大残疾人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要为根本出发点,以提高广大残疾人的思想道德、科学文化素质为核心,体现时代精神,突出残疾人特点和地方特色,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的文化事业发展实施意见,统筹协调,认真实施。
  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安排部署,进一步加强对残疾人文化事业发展的组织协调。把促进残疾人文化事业的发展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制定残疾人参与文化活动的优惠政策,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推动残疾人文化事业加快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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