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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开展2010年管理体系认证行政监管工作的通知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认真策划。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管理体系认证的覆盖面和领域在不断地扩大,为了持续保持认证的有效性,对于认证市场的监管工作要求也会随之增加。因此要加强领导,深入探索,认真研究,进一步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来面对认证行政监管工作所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和新挑战。要严格监督检查的组织管理,规范检查行为,严肃检查纪律,树立行政监管的良好形象。要做好监督检查工作的策划、培训等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检查工作的一致性。市局将在二季度组织各区、县质量技监局交流前阶段工作并邀请国家认监委认可监管部和有关专家开展行政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进一步明确监管的方式、方法,以提高行政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依法行政,严格监管。结合当前社会经济发展所处阶段,行政监管依然是非常有效的管理手段。要通过严格执法,提高监管效率;要将检查获证企业管理体系运行情况作为切入点,以证后监督的手段实现对认证活动的有效监管,促进认证市场规范发展。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认证人员和认证机构的通报处罚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认证活动。要运用国家认监委“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系统”,根据各认证机构的审核计划,派出检查员对于各认证机构在上海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管理体系认证活动实施抽样检查,监督和规范认证机构的认证行为。

  3.统一标准,确保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有效性监督检查时间为本文件下发之日起至2010年9月15日。为确保检查的效果和一致性,便于分析和总结,要按照去年市局下发的《关于开展2009年管理体系认证行政监管工作的通知》(沪质技监管[2009]131号)附件《上海市管理体系认证行政监管记录表》项目进行抽样检查,并做好相应记录。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可自主筛选检查的获证企业,保证检查比例,保证企业地域、行业分布以及覆盖认证领域的代表性,检查工作可与其他行政检查相结合。监督检查要重点关注行政监管的有关要素,防止代替认证机构的审核,要通过对获证组织的行政监管,督促认证机构确保其认证工作质量。行政监督检查不能借用从业机构的人员直接参与监督检查活动。检查如发现重大问题和带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及时向市局报告,以形成有效的检查汇总和反馈机制,确保工作质量。

  4.强化服务,实现增值。要通过监管达到提高获证企业管理水平和产品质量,提高认证机构认证质量,体现为企业服务的目的。各区、县质量技监局要明确责任部门和负责人,在对获证组织开展检查时,要进一步加强对《产品质量法》、《认证认可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宣传,使企业对监督检查工作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以便取得支持和配合。可充分结合质量技监日常行政监督检查,诸如企业质量档案、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产品监督抽查、企业日常巡查等工作,收集相关企业认证信息(包括认证领域、认证机构、审核情况等),逐步将相关信息录入局“金质工程”和国家认监委“自愿性认证活动执法监管信息系统”,掌握辖区内企业的认证状况。要加强对获证企业的帮助、扶持和引导,强化其对管理体系标准的理解和应用,实现监督检查过程的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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