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力实施依法防控,提高消防工作法治水平
1强化政府消防工作领导责任。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2011年底前,市政府完成“十二五”消防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编制发布工作。建立完善消防工作目标管理机制,每年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社会消防力量发展、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等纳入政府综合目标、平安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评体系,与下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经常检查,半年督导,年终考评,并将考评结果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2010年,对各县(市、区)及市政府有关部门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5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认真贯彻国发〔2006〕15号文件切实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豫政〔2006〕52号)、《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安政〔2006〕61号)和《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政府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意见》(安政〔2010〕26号)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建立完善消防工作常抓常议机制,实行政府领导分包和常务会议研究制度,每季度召开防火安全委员会联席会议,及时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2010年,对市防火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进行修订。建立完善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机制,坚持事前追究与事后追究相结合,对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方面失职渎职的,依法实行责任追究。
2强化部门消防工作监管责任。各行业、系统主管部门要将消防工作纳入本行业、系统管理内容,2010年制定出台细化本行业、系统消防管理的具体实施办法。建立完善消防工作信息沟通和执法互动机制,2010年出台政府职能部门消防工作联合执法规定。强化源头管控,以各级行政服务大厅为平台,实行“并联审批”机制,安监、文化、工商、卫生、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在核发相关证照时,要将消防行政许可作为前置审批条件。对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拟开办的养老院、福利院、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民政、卫生等部门不得批准开办。强化联合整治,各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政府组织开展的消防安全集中治理,质监、工商、消防等部门要依法强化生产、流通、使用领域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督,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的违法行为。强化中介管理,公安、消防、工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社会消防中介组织的管理,严格单位及执业人员资质、资格评审,指导建立质量保障体系和行业自律机制,切实提高消防技术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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