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做好领导班子分工。《监督规定》第十条党政正职不具体直管人事、财务、审批、执法等事项中的审批指行政审批,不具体直管指在班子成员中明确一名副职分管。《监督规定》第十条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或纪检(监察)派驻组组长不分管人事、财务、审批、执法等事项,指专职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或纪检(监察)派驻组组长不分管人事、财务、审批、执法等事项;党委(组)副书记兼任纪(工)委书记、纪检组长的,确因工作需要分管人事、财务、审批、执法等事项,需事先报纪检、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四、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区各部门的职责权限
(一)严格执行《监督规定》“不上会”的要求。凡属市(区)政府工作部门职权范围内解决的具体事项,不得提交市(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区长、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市(区)政府常务会议主要是作出重大决策,市长(区长、主任)办公会主要是协调有关事项。分管市领导要支持各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不得将分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提交政府常务会或办公会审批。确因事权不明或职责关连等特殊情况需要政府常务会或办公会讨论的,必须由相应部门提出申请,充分说明理由,经法制部门审查通过,报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上会。此外,市(区)委办、市(区)府办不得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个案项目列入会议议题。市(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区长、主任)办公会议纪要,不能作为工程发包、改变用地功能、调整容积率、土地置换、专项资金发放、政府采购、工程款拨付等具体个案的依据。
(二)完善各部门职责权限制度。市(区)委、市(区)政府各工作部门,应按照本部门职责权限,将原需报市(区)政府常务会议或市长(区长、主任)办公会讨论决定的个案进行梳理分类,完善“不上会”后各部门的办理权限和办理流程并强化责任。同时,针对本部门各项行政审批、事关民生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项,进一步明确党政正职、班子副职以及下属各部门、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修订、细化本部门各类行政审批的程序,报市委、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五、加强对工程发包、土地使用和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
(一)加强对特殊工程的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特殊工程的认定、发包和建设管理办法及审批模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要严格控制特殊工程特别是应急工程的数量,明确不得列为应急工程的标准。市、区应急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管理权限,由工程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要求建设单位就是否应认定为应急工程组织专家论证。应急工程采取抽签方式确定承包商。抢险救灾的建设工程由市、区政府成立的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认定。紧急情况下,抢险救灾现场的责任单位可对现场险情做好记录,并在事后提请抢险救灾指挥机构认定。抢险救灾工程由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直接在预选承包商名录中或市、区三防抢险专业队伍中指定符合要求的承包商承接,同时明确工程结算原则。市、区三防抢险专业队伍名单应当由抢险救灾指挥机构事先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确定应急工程、抢险救灾工程、保密工程等特殊工程的承包商,必须事先明确承包商的范围和标准。工程项目承包中发生的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批准或备案。设计变更工程原则上由原承包人承接。建设工程涉及管线改迁、电力设施迁改、绿化改迁、交通疏解、特殊管线保护、军事设施改迁等工程,可由建设单位直接委托原产权单位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