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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测检验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测检验工作的通知
(豫安监管一〔2010〕144号)


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检测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矿山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确保非煤矿矿山企业在用设备的安全运行,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的具体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决定,在全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开展对部分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检测检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性较大的设备须经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目录及检验周期(暂行)见附件。

  二、检测检验工作须由具有国家或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乙级以上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的机构承担,未取得该项资质的机构不得开展此项工作。

  三、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在完成检测检验后均应出具检测检验报告,并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同时,对检测检验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将检验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企业,并报送当地具有监管权限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四、各安全评价机构在认定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性时,应把在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的检测检验状况,作为一项评价内容进行认定。

  五、非煤矿矿山企业应定期接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并按规范建立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档案管理制度。

  六、非煤矿矿山企业在申请或延期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对危险性较大的设备,应提供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其安全许可证每满一年,向日常监管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书面报告生产系统安全生产条件符合情况时,应同时报告企业有关设备检测检验情况,并附相关检测检验资料。

  七、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督促非煤矿矿山企业开展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检测检验工作,并将此工作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未按规定取得检验合格证明材料的,或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或在检验有效期内但带病运转或已超期使用的,责令立即停止使用,限期进行检测检验。对检测检验工作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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