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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市城区住房用地确权登记发证中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意见

  (二)国有企事业单位集资建住房的,由用地单位凭规划和用地批准文件及缴款凭证,确认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三)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联合开发,属于安置本单位职工住房用地的,可确认单位或住户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商品房开发的,由原建造单位或购房者按24元/平方米补交土地出让金,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后确认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四、1998年4月12日以后用地户在国有土地上建房具有合法用地审批手续,且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按规定程序申请相应的土地登记;对少批多占、改变土地用途或超容积率的,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1998年4月12日至2002年7月1日期间,少批多占的,按照发生时执行的基准地价的50%补交土地出让金;改变土地用途的,按照发生时执行的不同用途基准地价差的50%补地价。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后,确认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二)2002年7月1日以后,改变土地用途的,先进行处罚,再按照发生时执行的不同用途基准地价差补地价;提高建筑容积率的,先进行处罚,再按照取得土地时的楼面地价补地价。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后,确认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南湖路(一、二期工程)由原临川市南湖路开发建设指挥部出让的土地按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给予南湖路(一、二期工程)两边建设用地办理土地使用证的批复》(抚府字(2002)155号)文件精神补办;其它的按照原临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川市城市规划区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临府发[1998]10号)规定的基准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确认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六、以转让房屋为主要目的连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或用地户申请划拨补办出让手续的,按申请时土地市场评估价的50%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办土地出让手续后,确认受让人的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七、被征地农民集体及其成员用于自己的生产生活和就业安置用地或属拆迁安置的,可采用划拨方式供地。如被征地农民集体及其成员或拆迁户申请出让方式用地的,可以采用出让方式供地,按申请时的市场评估价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办理出让用地手续后,确认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使用集体土地安置的,给被征地农民集体及其成员或拆迁户办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手续,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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