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观察员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垦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森工总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哈尔滨铁路局:
现将《实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观察员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实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观察员制度的意见
二○一○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
关于实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观察员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提高行政许可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促进全省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科学发展,省局决定,实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观察员制度。具体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的
实行观察员(以下简称观察员)制度,要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有效推进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综合评价机制建设,增强鉴定评审的公正性和科学性,监督和规范鉴定评审行为,在现场掌握鉴定评审工作的实际效果,观察了解鉴定评审组及其成员的表现,督查推进国家质检总局《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和《黑龙江省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技术条件》落实,全面调动和激发基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监察人员求真务实,真抓实干的积极性和责任感,推动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观察员的选派原则和范围
观察员的选派坚持“择优、选强”的原则,应由政治过硬、监察工作经验丰富、公道正派,具有较强组织协调能力的人员担任。原则上一个被鉴定评审项目选派一名观察员。
观察员的选派范围主要是被鉴定评审项目所在市(地)或行业系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中在编,并具体负责与被鉴定评审项目相同类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B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
三、主要工作任务和职责
观察员负责了解申请单位的具体情况,督促已确定整改工作内容落实,掌握鉴定评审组工作实绩,监督鉴定评审人员行为。具体工作任务和职责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