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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关于实行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观察员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一)对鉴定评审机构
  1、是否对接受约请的申请单位进行有偿咨询;
  2、是否利用鉴定评审之机盗取或者泄漏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
  3、是否超出国家有关规定收取鉴定评审费用;
  4、是否参与申请单位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5、是否借鉴定评审之机推销产品;
  6、是否借鉴定评审之机要求申请单位将型式试验、监督检验、无损检测等工作委托本机构进行;
  7、是否违反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擅自增加或者减少鉴定评审内容,擅自提高或者降低鉴定评审要求;
  8、是否超出确定的范围从事鉴定评审工作。
  (二)对鉴定评审人员
  1、是否接受申请单位赠送的任何有价证券、礼品和现金;
  2、是否要求申请单位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票据;
  3、是否参加任何由申请单位付费的经营性娱乐活动;
  4、是否以个人名义向约请的申请单位提供有偿咨询;
  5、是否泄露申请单位的商业秘密;
  6、是否参与申请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等经营性活动;
  7、是否借评审之机推销产品。
  四、主要工作形式和方法
  (一)列席鉴定评审首次会议。结合日常检查和调查走访,全面深入地掌握申请单位的综合表现,发现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及时向鉴定评审组说明。
  (二)巡视鉴定评审过程。
  (三)列席鉴定评审末次会议。听取并记录鉴定评审组确定的整改项目及内容,结合日常监管和属地监察工作,督促申请单位限时整改。
  (四)通过书面或口头的形式,向省局及时反馈情况。
  五、结果运用
  观察员了解反馈的情况将纳入评审组考核工作体系,作为省局考核评价和调整使用评审人员的重要依据。
  (一)作为对评审组考核的重要依据。观察员所了解掌握的情况,省局将形成动态考核资料,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二)作为对评审人员调整使用的重要依据。省局将根据观察员对所联系评审组工作状况、评审人员的工作表现、能力水平等情况的掌握和了解,随时对评审组进行调整。
  (三)作为查处违法违纪行为的重要依据。观察员在工作中发现评审人员存在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应将有关情况及时提供给省局,省局将组织力量调查核实。
  六、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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